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复议范围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条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证据
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八、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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