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具体来讲,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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