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建议及重点内容提示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与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附: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说明: 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分 |
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项目 |
营业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销售货物 |
提供劳务 | |||
让渡资产使用权 | |||
建造合同 | |||
其他业务收入 |
材料销售收入 | ||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
包装物出租收入 | |||
其他 | |||
视同销售收入 |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
不做基数收入 |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 |||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
附: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
借款用途 (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 |
生产经营活中发生的合理的不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 ||||
资金来源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 无关联性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A(利率制约) | ||
关联企业借款 | 利率制约 | 处理原则同上A | ||
本金制约 |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B | |||
自然人借款 |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 处理原则同上A、B | ||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 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
附:常用扣除项目总结
项目 | 扣除标准 | 超标准处理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 当年不得扣除 |
拨付的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 当年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 | 见上面的表 |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当年不得扣除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当年不得扣除 |
资产损失 | 要注意和增值税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的结合 |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五、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六、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加计扣除
3.加速折旧
4.税额抵免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人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附:
应税项目 |
税率 |
费用扣除 |
应纳税额计算 |
1.工资薪金所得 |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月扣除:2000/4800 | (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税率 |
全年收入扣除必要费用(每月2000) | (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4.劳务报酬所得 | ①20%比例税率;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 |
①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定率扣除收入的20% |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大于20000元: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5.稿酬所得 |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每次收入×(1-20%)×20%×(1-30%) |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比例税率 |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 |
7.财产租赁所得 | 20%比例税率 (房屋出租按10%) |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或20%固定费用 |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
8.财产转让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20% |
10.偶然所得 | 同上 | ||
11.其它所得 | 同上 |
三、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四、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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