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从量计征
一、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
【重要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四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3.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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