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从价计征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计税方式 |
包装物状态 |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与教材42页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收取押金(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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