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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
消费税纳税环节 |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 |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已纳消费税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请链接教材401页)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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