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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六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2月31日

  知识点: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处罚: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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