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2009-2011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免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工伤职工及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0.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2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2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1)展业成本(佣金的40%),免征个人所得税。(2)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9.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个人从公开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1年)、减按25%(1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