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这部分内容比较繁杂,但是理解起来没有难点,注意损失项目、损失原因以及确认损失额度的规定。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偿款和责任人赔偿款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清单申报扣除
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专项申报扣除
除清单申报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例题17·多选题】下列资产损失属于以清单申报形式申报扣除的有()。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C.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D.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答案】ABC
【解析】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以清单申报形式申报扣除的损失,需要专项申报扣除。
(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例题18·多选题】下列属于资产损失确认的外部证据的有()。
A.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B.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C.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D.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答案】AB
【解析】选项C和D属于内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