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立法机关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五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知识点】: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分类 |
立法机关 |
说明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授权立法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等特定地区 |
|
税收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解释】
(1)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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