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额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建筑业
子目 |
计税营业额 |
不包括 |
从事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
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
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
—— |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
设备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只是提供安装劳务,营业额为安装劳务收入 |
设备的价款 |
设备由承包方提供,与安装劳务一并收款,营业额为安装劳务收入和设备价款 |
—— | |
从事装饰劳务 |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
原料、主料的价款 |
2.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加息、罚息)。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3)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5)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服务业
(1)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示】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只有外购或者接受抵债得来的两种情况余额计税,其他情况都是全额计税。余额计税也只是用收入扣除买价或者抵债时作价,其他税费都是不可以扣除的。
5.对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其方法如下:
①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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