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税目和税率
税目、税率 |
征收范围 |
特殊项目 |
建筑业(3%)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
金融保险业(5%) | 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邮政储蓄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 —— |
文化体育业(3%) | 表演、其他文化、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 |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
娱乐业(5%~20%) | 音乐茶座、台球、游艺、网吧 | 对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
服务业(5%)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 1.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转让无形资产(5%) | 转让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 1.土地租赁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
销售不动产(5%)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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