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有关获得如下资料:
(1)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商场销售卷烟A500箱,售价为13500元/箱,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给予商场售价2%的优惠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同日,销售给某知名大卖场卷烟B600箱,售价为12000元/箱,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1.5/20、N/30,本月25日,全部收回货款。
(2)9月3日,以20箱卷烟B向云南某卷烟厂换取原材料烟丝,支付差额款35100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3)9月4日,9月2日向甲商场销售的卷烟A中,对方发现,有5箱商品潮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退货,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来。卷烟厂将5箱卷烟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4)9月7日发出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丙销售公司5箱卷烟C,每箱不含税售价875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5)9月10日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丁公司20箱卷烟D,价款合计245000元。合同规定9月、10月每月支付81000元,11月付款83000元,9月开具普通发票81000元。
(6)9月1日委托某商场代销10箱特制卷烟,协议规定,商场按每箱含税售价142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卷烟厂结算。手续费按每箱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9月3日产品已发给商场,9月27日商场与卷烟厂已结算。
(7)购进原材料辅助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格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当期均已验收入库。
(8)进口一批烟丝,成交价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3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这批烟丝已验收入库,其中的50%已经领用继续加工卷烟A。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在50元以上的(含5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45%,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在50元以下的,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
(1)应纳进口环节各税
①应纳关税=120×30%=36万元
②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20+36)÷(1-30%)×17%=37.89万元
③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120+36)÷(1-30%)×30%=66.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