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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9日

问题讲解

1.“税法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这句话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答】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税收的特征,不是税法的特征。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2)无偿性: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3)固定性: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税收的特征并不等同于税法的特征。税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自己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一般国家都实行“一法一税”,即按照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个税种虽然不同,但就基本的税收要素而言,每部税法都是一致的。
(2)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有关纳税程序方面的基本法,除《税收征管法》以外,更多、更具体的税收程序规范是体现在各个税种当中,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具体程序,以及违法处理程序和税务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所以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是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
(3)税法规范的技术性:为满足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在税法规范的设计中体现出技术性,例如税率、税目、减免税优惠、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等。
(4)税法的经济性: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在复杂的经济运行中,税收不仅能满足财政收入,更重要的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税法的经济性来源于税收的经济属性。

2.什么是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解答】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之内。

3.如何理解“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解答】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种表述。我国宪法规定,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谁也不享有任何的特权。然而这是从法律地位上来讲的,具体到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规,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不对等的。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纳税人则相反,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根源在于税收是国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或收益,必须采用强制手段才能达到目的。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权利和要求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恰恰是确保税收强制性和实现税收目标的法律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不仅表现在税法总体上,而且表现在各单行税法、法规中;不仅表现为实体利益上的不对等,而且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对等。但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只能存在于税收法律关系中。

4.纳税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何区别?
【解答】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在不存在转嫁或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5.请举例说明超额累进税率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
【解答】例如,张某四月份取得收入3800元,起征点为15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为500元以下的,税率为5%;500~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2000~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计算其四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分析】此题涉及超额累进税率的具体应用以及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也称为征税起点,是指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予以征税的税法规定。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则不征税。起征点的规定是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一种税收照顾。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者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人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其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本题目中的收入3800元已经超过起征点,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800x15%=445(元)。如果用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15%—125=445(元),已经超过起征点要全额征税,不能有任何扣除。
假如此题改为免征额为1500元,就超过免征的部分即3800—1500=2300(元)纳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的定义,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15%=220(元),如果使用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2300×15%-125=220(元)。我国现在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免征额计算的。

6.请解释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含义及区别?
【解答】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级距,每一级距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每超过一个规定的级距时,仅就超过的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收,分别计算各个级距的税额。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各级距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这种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量划分为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在征税对象比率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的等级税率计征。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采用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与超率累进税率两者的设计原理相似,它们的区别是: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绝对额累进计算;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相对量作为累进计算的依据。

7.如何区分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解答】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是按税收法律效力不同作的分类,下面从立法机关和立法形式两个角度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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