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教材中各个税种都介绍了纳税期限,可有时讲纳税期间有多长,有时又在讲多长时间汇算纳税,到底纳税期限是个什么概念?
【解答】教材没有对纳税期限进行详细的讲解,下面用“纳税时间”来明确这些问题。纳税时间包括纳税间隔期(隔多长时间缴一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纳税申报期(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有多长)等纳税时间概念。
(1)纳税间隔期的长短,应根据税种的不同、税款的大小、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确定。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中规定的纳税间隔期一般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3个月、1年和按次等几种。
(2)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一般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3)纳税申报期是指从纳税间隔期结束后到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主要根据纳税间隔期的长短来决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有4种情形:
9.“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解答】这是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律在发生冲突的时候,适用法律的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组成。这些法规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组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法律体系。税法作为与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部门,大量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定都是由低级的法规制定。不同层级的税法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相互矛盾,“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明确了这种法律冲突时适用法律的原则,即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规定无效。
10.如何理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解答】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制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是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的,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11.怎样理解税收执法中的“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解答】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可以进行效力等级的比较。国际法规范是由全世界所认同的,它拥有约束主权国家的效力,而国内法则通常不能约束“主权行为”,所以国际法规范具有高于国内法规范的效力。
12.请问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并举例说明“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的含义?
【解答】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 发生的时间为准,来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例如,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而在征收管理中计算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四点: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13.请举例说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的确定。
【解答】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2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05年1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先后通知该企业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该企业究竟应该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该企业应当向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第七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该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应当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4.教材中多处提到计划单列市,请问什么是计划单列市?
【解答】计划单列市是指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主要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
2.《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