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资源税中,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以上所称的“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9.什么是“资源税管理证明”?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049号)第六条的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10.对资源税的代扣代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①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矿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②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③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一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5)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收购地。
1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之间有什么区别?
【解答】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前一环节的产品主要供自身下一环节(工序)生产消耗。
12.教材中对原油的资源税的规定较多,如何才能综合掌握?
【解答】教材中关于原油的汇总政策如下: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不缴纳资源税,只缴纳矿区使用费。
(2)开采天然原油征收资源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干O.92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牛产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C,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宜划分的,一律按原油征收资源税。
(4)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题】某油田2006年1月份共开采原油500吨,其中对外销售原油400吨,用于加热50吨,用于修井50吨,税务机关核定原油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计算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应纳资源税税额=400×8=3200(元)
【主要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 2.《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5日财政部令第3号)
3.《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日财政部令第1号发布)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7]62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