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讲解
1.请问“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解答】二者都是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区别主要在于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土地交易一级市场,即由国家出让土地;如果购买者再进转让,就是常说的二级市场交易,这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请问“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征用费”的区别。
【解答】土地出让金是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收取的土地收益;土地征用费是指把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用地,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国家要对原土地所有者因土地被征用受损失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偿。
3.甲房地产公司提供土地,乙公司则提供开发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两公司按一定比例各自分配取得房地产。请问,在这一合作建房过程中,乙公司或者甲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合作建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其计税依据为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而房屋建成后分配房屋时,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4.为什么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行为要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建设部第96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房产作价入股,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同时取得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领取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这样既与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相一致,也在契税征收过程中简便易行。
5.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缴纳契税吗?
【解答】获奖方式一般是国家对单位、个人所做出某项突出贡献或者参加社会活动而给予的奖励。如政府对在社会文化领域做出具大贡献的个人奖励一套房屋。其土地、房屋权属是无偿转移,应属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或者房屋赠与。因此,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6.继承房屋、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在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7.由于股权变动,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对纳税人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按契税法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契税。
8.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9.抵押的房地产是否征收契税?
【解答】房地产抵押是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关系,它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法将房屋折价抵作价款或变卖优先得到清偿。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因此对抵押行为不征收契税。但是如果抵押期满,由于无力偿还贷款,发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应该在转移时,按照契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