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改制改造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该行为是需要缴纳契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规定,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1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从中剔除,不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救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1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解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13.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购房者在办理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还已纳的契税款?
【解答】此种情形可以退还已征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14.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应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5号)的规定,依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1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承受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缴纳契税?如何计算缴纳?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缴纳契税。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缴纳契税。
16.教材中讲“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应当如何理解这里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解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17.请解释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这四税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解答】这些税种都是针对房产或者土地来征收的,可以从征税范围上予以把握:
(1)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境内转移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增值额的行为征税。在土地及土地建筑物权属转移时缴纳,只征收一次,以后年度不用缴纳。
(2)房产税是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征税,有两种征税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注意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即纳税人每年都要缴纳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征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期限与房产税相同,即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每年都要缴纳。
(4)契税与上述几个税种比较,最大的特点就是属于买方税,由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单位缴纳,也就是由买房人或者买地人来缴纳,其计税依据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成交价。另外,契税是在购进环节一次缴纳,以后年度不用缴纳。
18.请总结房屋买卖或者出租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以及税种。
【解答】总结表格如下:
【主要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74号)
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6.《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
10.《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5号)
11.《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