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案:
解析:(1)应纳增值税=1360-460-5.1=894.9(万元)
应纳消费税=8000×3%=240(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40+(240+894.9)×(7%+3%)=353.49(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00×5‰=4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75×60%=45(万元),所以只能扣除4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可以加计50%扣除。
税前可扣除的期间费用(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720+350+690-(75-40)+100×50%=1775(万元)
(3)会计利润总额=8000+(30+5.1)+20-5000-353.49-(720+350+690)-(30+12+15+18-13)+120=999.61(万元)
捐赠限额=999.61×12%=119.95(万元)
所以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4)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999.61-20+(75-40)-100×50%+12-120=856.61(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56.61×25%+120÷(1-20%)×(25%-20%)=22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