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大题 :计算题(本题型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答案:
解析:(1)本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业务(1)的销项税:12870÷(1+17%)×17%=1870(元);
开具普通发票,需要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另外,印刷的标签增值税的处理跟药品是否免税无关。
业务(2)的销项税:20000×13%=2600(元);
接受出版社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的图书,按销售图书征收增值税,所以适用13%的税率。
业务(3)的销项税:10000×17%+351÷(1+17%)×17%=1751(元);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由出版单位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所以适用17%的税率;销售时收取的运费和搬运费属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并入销售额。
印刷厂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870+2600+1751=6221(元)。
(2)本期进项税的计算:
自行购买纸张发生的进项税:850+200×7%=864(元);
自2009年1月1日起,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符合规定的,准予抵扣。
3月份购入的纸张发生毁损,进项税转出=4000×17%=680(元)。
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合计=864+3400-680=3584(元)。
(3)本期应纳增值税=6221-3584=2637(元)。
(4)本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37×(5%+3%)=210.96(元)。
2、答案:
解析:(1)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所以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进口关税=40×30%=12(万元)
进口增值税=(40+12)×17%=8.84(万元)
所以,进口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12+8.84=20.84(万元)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5.1÷(1+17%)×5%=1.5(万元)
珠宝首饰和翡翠首饰不是金银首饰,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而是出厂环节缴纳,所以专卖店在零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耳环应纳的消费税=(0.15-0.10)×1000÷(1+17%)×5%=2.14(万元)
(4)金银首饰与包装物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及如何核算,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9.36÷(1+17%)×5%=0.4(万元)
(5)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所以,首饰专卖店当期应纳消费税合计=1.5+2.14+0.4=4.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