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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税法》临考测评卷一套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0月17日

233注册会计师考试学霸君整理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临考一套测评卷,建议大家考前再做一套完整的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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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税法》临考测评卷

四、综合题 (每题15.5分,共2题,共31分)涉及计算的,要求列出计算步骤。

1、某市房地产集团于2017年1月发生了以下业务: 

(1)集团总部取得了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106万元;转让了持有的某基金产品,卖出价为63.6万元,买入价为53万元。 

(2)集团总部将自有资金2亿元无偿调拨给下属项目公司,向银行支付了汇款手续费53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银行支付了贷款利息5300万元,取得了银行以“融资服务费”名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项目公司开发写字楼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日。向国外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向总包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了施工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 

(4)据相关部门预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写字楼项目价税合计销售收入为11.1亿元,建筑安装成本为5亿元、设计及测绘费成本为1亿元(均不含增值税、供应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为2.22亿元。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已售建筑面积为4.5万平方米。 

(5)项目公司还开发了一住宅项目(与项目公司所在地不为同一县),住宅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取得预售收入价税合计8400万元。营销团队为了促销随机送出2000台便携式风扇,其市场平均售价和实际采购价格均为5.85元/台,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为1万元。 

(6)项目公司采购了一套会议系统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认为设备共用于写字楼项目和住宅项目,需要作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税额”,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其他相关资料:集团公司及项目公司均位于某市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手续在当月完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集团总部在业务(1)中的销项税额。 

(2)判断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3)计算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进项税额,需列示计算过程并说明理由。 

(4)计算项目公司在业务(3)中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金额。(三种附加税费均由境外企业承担,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影响) 

(5)计算项目公司在业务(3)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完成业务(4)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写字楼项目的增值税税负测算。 

(7)计算项目公司在业务(5)中的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8)计算项目公司在业务(5)中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 

(9)指出业务(6)中对于会议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如错误,说明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集团总部在业务(1)中的销项税额=106÷(1+6%)×6%+(63.6-53)÷(1+6%)×6%=6.6(万元) 

(2)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资金调拨行为不符合“统借统还”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业务(2)中集团总部向项目公司调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该行为需要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解,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3)向银行支付的“汇款手续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融资服务费”按照“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的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集团总部应确认的进项税额=530÷(1+6%)×6%=30(元) 

(4)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600×6%=3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6×7%=2.52(万元) 

教育费附加=36×3%=1.08(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36×2%=0.72(万元) 

(5)业务(3)中项目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6+1000×11%=146(万元) 

(6)业务(4)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写字楼项目的增值税税负测算过程为: 

销售额=(11.1-2.22×4.5÷9)÷(1+11%)=9(亿元) 

销项税额=9×11%=0.99(亿元) 

进项税额=5×11%+1×6%=0.61(亿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0.99-0.61=0.38(亿元) 

税负率=0.38÷9×100%=4.22% 

(7)业务(5)中项目公司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因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1×17%=0.17(万元) 

(8)业务(5)中项目公司需要在住宅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8400÷(1+5%)×5%=400(万元) 

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8400÷(1+5%)×5%]-400+1×17%=0.17(万元) 

(9)业务(6)中项目公司对于会议系统的增值税处理方法错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2、甲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 2017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的成本为 5100 万元。

(2)12 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600 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 5 年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 800 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400 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 1800 万元,其中含广告费 1500 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 200 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 400 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 50 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12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33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18 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 130 万元,其中违约金 5 万元,税收滞纳金 7 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 15 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 2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 12 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2)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

(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6)计算业务(7)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12 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因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所有行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新购进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办法有调整,注意掌握最新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不区分用途,不区分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另注意,该设备是12月份购买的,应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该项业务并不影响本年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千万不要多此一举来调整折旧。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700(万元)

(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700-100-500)×50%=550(万元)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 年以上(含 5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4)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50%=200(万元)

注意:该考点已过期,为保证试卷完整性,仅供考生参阅。

最新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考生注意掌握最新政策!!!

业务招待费限额 1=(8000+700)×0.5%=43.5(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 2=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50 万元

(7)残疾职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0+6+1=25(万元)

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8)业务(9)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5=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700-550-200+36.5+195-150+25+22=78.5(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5×15%=1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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