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 0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 800万元,应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9 25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 600万元、管理费用2 900万元、财务费用870万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320万元以及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5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l 05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5 4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l 350万元。
2009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相关问题:
(1)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
(2)管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28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l2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含该企业通过省教育厅向某山区中小学捐款800万元。
(4)成本费用中含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3 000万元、职工福利费4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
(5)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付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当年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11.7万元。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l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4万元,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假定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期限为lO年,不考虑残值)
要求:
(1)填列答题卷第l4页给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项目的金额。
(2)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13~17行所列项目需作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
逐一说明调整增加的理由。
【答案】
类别 |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利 润 总 额 的 计 算 | 1 | 一、营业收入 | 68140 |
2 | 减:营业成本 | 45900 | |
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9266.24 | |
4 | 销售费用 | 3600 | |
5 | 管理费用 | 2900 | |
6 | 财务费用 | 870 | |
7 | 加:投资收益 | 550 | |
8 | 二、营业利润 | 6153.76 | |
9 | 加:营业外收入 | 320 | |
10 | 减:营业外支出 | 1050 | |
11 | 三、利润总额 | 5423.76 |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 12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353.10 |
13 | 业务招待费支出 | 112 | |
14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149.15 | |
15 | 职工福利支出 | 60 | |
16 | 职工工会经费支出 | 30 | |
17 | 其他调增项目 | 1.95 | |
18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610 | |
19 | 加计扣除 | 60 | |
20 | 免税收入 | 550 | |
21 | 四、应纳税所得额 | 5166.86 | |
税 额 计 算 | 22 | 税率 | 25% |
23 | 应纳所得税额 | 1291.72 | |
24 | 抵免所得税额 | 23.40 | |
25 | 五、实际应纳税额 | 1268.32 |
第1行: 营业收入=68000+28×5=68140
第2行:营业成本=45800+20×5=45900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5×28×17%+5×28×9%)×(7%+3%)+5×28×9%
=9266.24(万元)
第8行:营业利润=68140-45900-9266.24-3600-2900-870+550=6153.76(万元)
第11行:利润总额=6153.76+320-1050=5423.76(万元)
第12行:纳税调增加额=112+149.15+60+30+1.95=353.1(万元)
第13行: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280×60%=168(万元)<68140×5‰
纳税调增金额=280-168=112(万元)
第14行:公益性捐赠限额=5423.76×12%=650.85(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800-650.85=149.15(万元)
第15行:福利费开支限额=3000×14%=42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480-420=60(万元)
第16行:工会经费开支限额=3000×2%=6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90-60=30(万元)
第17行:折旧限额=(200+34)÷10÷12×5=9.75(万元)
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11.7-9.75=1.95(万元)
第18行:纳税调整减少额=60+550=610(万元)
第19行:加计扣除=120×50%=60(万元)
第20行:免税收入=550(万元)
第21行:应纳税所得额=5423.76+353.10-610=5166.86(万元)
第23行:应纳所得税额=5166.86×25%=1291.72(万元)
第24行:抵免所得税额=(200+34)×10%=23.40(万元)
第25行:实际应纳税额=1291.72-23.40=1268.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