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问答题(本题型共4小题24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29分。涉及计算的,要求列出计算步骤。)
1.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5%×40%=2-1=1(万元)
(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为: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5%×60%=3-1.5=1.5(万元)
2.(根据2017年教材第3问涉及知识点已过时)某工业企业2015年3月1日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2000万元。2008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3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4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成新度折扣率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请解释重置成本价的含义。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印花税。(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重置成本价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筑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8000×60%=4800(万元)
(3)应纳营业税=12000×5%=60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30(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00×(3%+2%)=30(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营业税及附加=600+30+30=660(万元)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印花税=12000×0.5‰=6(万元)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4800+3000+660+6=8466(万元)
(6)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转让办公楼的增值额=12000-8466=3534(万元)
增值率=3534÷8466×100%=41.74%应纳土地增值税=3534×30%=106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