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四)
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1)2013年12月1日,海欣股份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鹏飞公司,售价为300万元,年利率为4%。同时,海欣股份与鹏飞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海欣股份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315万元。2013年12月1日,海欣股份将该笔国债出售给鹏飞公司后,终止确认了该笔国债。
(2)2013年1月1日,海欣股份开始自行建造一座厂房,用银行存款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50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万元;至11月,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5500万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500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元;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的劳务支出为10万元;计提工程人员工资480万元;11月底,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12月末,工程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实际成本为6600万元。该厂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为5%,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针对该项固定资产的建造业务,海欣股份在2013年12月末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时按照实际成本6600万元转入固定资产。
(3)海欣股份有一条生产传统节能装置设备的生产线,由A、B、C三项设备构成,初始成本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13年年末该生产线已使用5年。三项设备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位,可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2013年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传统节能装置产品有替代产品上市,到年底导致公司生产的传统节能装置产品销路锐减50%。海欣股份于2013年年末对该条生产线的三项设备分别进行减值测试。
(4)2013年10月30日,海欣股份与海天净化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签订合同,向海天公司销售一批分离设备商品。合同约定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包括增值税在内的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10月30日,海欣股份收到第一笔货款585万元,并存入银行;海欣股份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成本估计为600万元。至12月31日,海欣股份已经开始生产该批商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海欣股份确认销售收入500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同时结转销售成本300万元。
(5)海欣股份2013年7月10日购入6个月期限的债券,已知2014年1月10日可以取得确定的本金和利息。2013年末会计上将其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现金等价物。
(6)2013年10月8日,海欣股份将其生产的一批电线电缆无偿赠送给其子公司万象供电有限公司使用,该批电缆的生产成本为l000万元,市场售价为1600万元。海欣股份针对该项无偿赠送,未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
(7)海欣股份的下属子公司海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欣商贸公司)与主要商品供应商签订了长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海欣商贸公司以供货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次年初,供应商根据海欣商贸公司上年实际销售金额向其返还3%的货款。海欣股份在收到商品供应商返还的货款时,冲减了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8)2013年12月,海欣股份虚构销售业务,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因该业务为虚构业务,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