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
第八章内部控制
知识点二十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按照《评价指引》规定,企业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企业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评价指引》要求企业在评价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实质是董事会全体成员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即概要说明。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内控规范》《评价指引》及评价办法。
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
5、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6、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主要描述适用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声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7、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8、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并需描述该重大缺陷的成因、袭现形式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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