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
第八章内部控制
知识点二十三、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
一、内部控制的审计要求
我国在2010年4月发布的《内控规范》中除了要求企业为其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规范及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据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有关规定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角色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重申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并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及其他有关的审计准则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评价控制缺陷,从而整合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注册会计师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将会在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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