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派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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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者派遣中,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机构将受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动者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机构作为受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受派遣的劳动者要为派遣机构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机构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动者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综上所述,劳动者派遣中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对于受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前者,即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后者,即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其运行理所当然地适用劳动法的规范。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民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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