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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2006年基础讲义(六)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7日

撤消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所以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状态,具体处理方法为: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的订立、担保、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的规定无一不是围绕合同履行这个核心确立的。
2)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履行规则:
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旅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③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⑤合同的提前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⑥合同的部分履行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消灭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只适用双方合同之中。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行为,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5)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制度有两种: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合同的担保
被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我国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
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
不得作保证人为:①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合同既可以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的专门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即连续保证。
保证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根据《担保法》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亦有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之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根据《担保法》26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只要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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