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错题
(1)答: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
(2)记录员应在协商代表之外指派。
(3)双方首席代表在经过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4)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的15天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
(5)若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存在无效条款或部分无效条款的,签约双方应在15日内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保送审核。
(四)案例分析
案例1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答:(1)长期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
(2)应列出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应列出社会保险项目
(4)应列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5)应列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案例2
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答:这是一起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怎样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本案中,该公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制度工作天数计算公式为:
(全年日历天数—法定休假日天数—公休日)÷12个月=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日工资为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
按照上述公式,每周实行40小时工作制时,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1.16天。以该公司工程队为例,每周实行40小时(每周五天)工时制度,公司与职工劳动合同规定月工资为750元,职工的日工资计算应为:750元÷21.16天=35.44元,小数工资为:35.44元÷8小时=4.43元。邓某10月份应得749.91元。
从本案的情况看,该公司在计算劳动者工资时,把规定的应按劳动者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折算,没有扣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因此,出现了错误的结果。
案例3
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答:本案中食品公司劳动资科对谢某加班工资的计发办法是错误的。
该食品公司加班工资计发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扣发了加班工资中本来就没有包括的正常标准工资。例如,谢某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共延长工作时间3天,其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式应为2.5×2小时×3天×150%=22.5元。在这里,食品公司从22.5元中扣除了谢某每天正常标准工作时间2小时工资5元,三天共计15元,实际上,谢某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2小时中,企业事先并没有发给其每小时2.5元的工资,每小时2.5元的工资是按每天日工作8小时工资5元,三天共计15元,实际上,谢某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2小时中,企业事先并没有发给其每小时2.5元的工资,每小时2.5元的工资是按每天日工作8小时计算的。这就是说,每小时2.5元的工资标准是计算加点工资的依据,加点工资报酬中不能扣发正常标准工作时间中相应的小时工资数额。
案例4
本案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答:仲裁委员会裁决这起拖欠周某工资的劳动争议由机床厂支付是正确的。而其他两种意见虽都有一定道理,但从劳动法律关系看,都有偏颇。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周某与该机床厂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劳动关系,周某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只是厂里安排人员的一种方式,并未与该机床厂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将周某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时,只给批发部10000元扶持款,并没有对周某的使用关系做出任何明确的安排意见。因此,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该机床厂承担责任。至于机床厂和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批发部承包人陈某对批发部承包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公司业务部门的性质,而且承包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这就是说,一旦出现非法经营,受到查处便不能支付人员工资。本案中周某的工资被拖欠正是由于该批发部非法经营,而且后来还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因此,让其承担拖欠周某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当然,由机床厂承担支付拖欠周某的工资,并不意味着承包人陈某万事大吉,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以及承包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员工工资的支付,应按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