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答: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职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从案情陈述看,该食品公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该食品公司错就错在计算职工桂某医疗期时,只看桂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没有看桂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很显然,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到1995年5月实际工作年限已将近一年18年之多,其非因工负伤后的医疗期应以桂某实际工作年限和在现在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在现在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作为条件来计算,即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
案例6
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答:这是一起因续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该公司与谭某所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以合同到期而终止。如果一方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来确定,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公司以索要培训费为由,强求谭谈续订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是企业的义务,至于对某一劳动者单独支付一笔费用进行专门技术培训的,企业应同其签订有关培训合同,就双方培训期间及培训后的有关事项做出约定,一方违反培训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该公司派谭谈外出培训,虽然花费了20000万元培训费,但双方并没有就培训结束后有关事项作出任何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谭谈提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无任何违约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索要培训费是没有道理的,不与谭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更是不合法的。
案例7
1、在此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此案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光明饮料厂招用工,长期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已严重违反了以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均是社会保险的项目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否则,就会造成劳动者退休或失业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此案中,光明饮料厂企业以更改劳动者的身份和参加工作年份达到减少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目的,显然,这种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纠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你是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中应注意:
①企业的劳动用工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③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在劳动合同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