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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专业技能真题(全)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26日

三、综合题(本题共2题。第1小题20分。第2小题20分。共40分)

第6题

某房地产集团属下一家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初期,该公司非常注重管理的规范化和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制定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随着规模的扩大,该公司的经营业绩却不断滑坡,客户的投诉业不断增加,员工工作失去了往日的热情,出现了部分技术、管理骨干离职,其他员工也出现不稳定的征兆。

经过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深入了解和诊断发现,问题出现在公司的薪酬系统上:关键的技术骨干员工的薪酬水平明显低于市场水平,对外缺乏竞争力,公司的薪酬结构业不尽合理,导致技术骨干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流失。

针对这一具体问题,该公司进行了薪酬市场调查分析,并对公司原有薪酬制度进行调整,制定了新的与企业战略的组织架构相匹配的薪资方案,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发展又开始恢复良好的势头。请问该公司员工流失的原因是什么,从中能够获得什么启示?(20分)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的薪酬制度科学与否,对企业发展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怎样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如何发挥薪酬的最佳激励效果,以使企业能吸引力和留住人才,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现代企业理想的薪酬制度应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第一,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以吸引有才能的人;

第二,确定组织内部的公平,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相对价值;

第三,薪酬必须与工作绩效挂钩,强化员工的工作动机,奖励工作业绩优秀的员工,利用金钱奖赏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1)该公司员工流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关键的技术骨干员工的薪酬水平低,对外缺乏竞争力。企业的薪酬水平式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只有对外部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企业才能吸引所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上述案例中的企业薪酬水平偏低,特别是关键的技术骨干力量的薪酬水平较市场明显偏低,对外缺乏竞争力,从而导致技术骨干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流失。薪酬缺乏市场竞争力,造成企业人才流失的后果是极为明显的,其结果是造成企业不断招聘新员工以满足运作需求的同时,老员工又不断离职的恶性循环,这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②公司的薪酬结构不合理。公司的薪酬对内缺乏公平性,员工关心薪酬差别的程度高于薪酬水平。员工个人能力及其工作职务、工作态度的区别必然带来个人薪酬的差别,如何使这种“差别”既能鼓励先进又能被大多数员工所接受,这对薪酬管理来说越来越重要。薪酬的内部公平性是稳定公司员工队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

(2)从中获得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企业管理者必须认识到薪酬对激励员工的重要意义,薪酬管理并不是对金钱的直接关注,而是关注如何正确的使用薪酬这一金钱的激励作用。即使薪酬总额相同,但其非配的方式不同,会取得不同的激励效果。

②重视薪酬市场调查的作用,通过薪酬市场调查,使企业的薪酬水平保持对外具有竞争力。

③薪酬结构的设计要科学。适当拉开员工薪酬差距,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同时,保证薪酬水平的内部公平性。防止薪酬结构不合理造成员工不满,带来企业员T队伍的不稳定。

第7题

吴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伴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20分)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议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01年3月到200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也不能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01年3月到2005年10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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