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善实行裁员你也在其中!”
我于2002年10月进T公司,签了一年合同,2003年10月又续签一年合同,到2004年10月17日终止。去年10月6月,我在续签合同上签名上交人力资源部门。转眼过了10月17日,合同没有下来,我仍继续在T公司市场部工作。此时关于公司裁员的风声已经传出,外地也有几家分公司被裁撤了,但我根本没想到裁员的厄运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11月3日,突然接到通知,让我去总监办公室。进门就见2名人力资源部人员一左一右地坐在总监身边,其中一人表情严肃地宣布:“现在我代表T公司正式通知你,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实行裁员,你也在其中!”我一下就愣住了:“为什么啊?合同我签名后交给你们,到现在还没拿到……”她打断我道:“公司希望你在接到裁员通知后马上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所以公司会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我感觉特别委屈:替公司辛辛苦苦干了2年多,换来的却是被裁员!进公司后我一直在努力工作着,就拿去年6月来说,一共为公司加班了100多个小时,结果只拿了36个小时的加班工资——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一个月加班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算义务加班,没有加班费。
后来分析,这次裁员本来轮不到我,只要市场总监肯替下属员工争取利益,市场部门的很多员工不会被裁掉。
接到裁员通知后不久,我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在赔偿一个月工资之外,再赔偿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从10月17日到11月3日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已发生事实劳动关系。12月17日仲裁结果下来,责令公司赔偿我一个月工资,但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家大公司真是伤透了我的心。现在,对于处于待业状态的我,从中得到的经验教训是:今后择业时,眼睛一定要雪亮,再也不能迷信大公司了!
提醒1
不可迷信大公司
上海社会科学院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陆道生教授提醒求职者:企业经营管理的好与坏,与企业规模的大小没有必然联系。求职者在选择企业时,要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的发展前景,而不能一味迷信大公司。大公司甚至跨国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裁员的事并不鲜见。一般而言,大公司裁员的原因主要有:调整经营策略;经营不善被迫“壮士断腕”;管理出现问题等。陆道生教授指出:“有些企业的经营状况虽然不差,但缺乏长远的发展计划。老板人品较差,对待员工比较苛刻——有的甚至因为不愿履行每年给员工加工资的承诺,而实行裁员或不与员工续订合同。”他认为,在目前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者在求职和工作中,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要迷信大公司。
提醒2
请关注事实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劳动关系成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劳动法苑网的有关专家指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正是由于许多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违反这一规定,才使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