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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培训的“投资风险”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19日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分清了这一问题的是非曲直,本案中的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劳动合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服务期是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的其他特殊待遇后单向承诺的服务期限。培训协议就其性质来说,属于专项协议,就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关系而言,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而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的,视为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项协议的效力又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其实,在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时,上海市的劳动合同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中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上规定表明,当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一致且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届满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而续订不成怎么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以上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这个规定实际上表明:只要用人单位未放弃要求劳动者完成剩余服务期的,即使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仍然可以作为剩余服务期的履行条件。

  本案中建筑设计公司出资送胡先生出国培训,双方约定胡先生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胡先生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5年的义务,现在胡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限未满时,不顾建筑设计公司要求胡先生继续工作的通知,以双方经协商无法续签新合同为由一走了之,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点津: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会随着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变化,如双方就技术培训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不仅为一纸合同,还包括这些专项协议。专项协议有时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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