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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7日
                 
    亮点六: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裘小姐应聘进入一家食品公司,工作7个月来,单位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裘小姐对此很不满,日前,裘小姐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解约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裘小姐马上离职,并表示是裘小姐主动辞职,公司没有理由支付解约经济补偿。               
    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裘小姐可以要求食品公司补缴社保费,但其要求解约经济补偿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其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样,一则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则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亮点七: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签2年                
    一年前,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张先生等一些员工派遣到一家物流企业,五个月后这家物流企业经营者失踪,员工都没了工作。当张先生等人回到劳务派遣公司时,负责人说,没人用你们的话,你们与我们公司的关系也就结束了。                
    分析: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八: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                 
    一家公司雇佣小丽做非全日制工,每小时工资为6元,后被小丽到有关部门投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公司不服,认为支付给她的小时工资,并未低于按月工作时间折算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情况下是替代性比较强的工作,所以应当对其获取报酬的权利提供比全日制用工更加有力的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需注意的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差异,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要比通常理解的月最低工资要高。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               
    提示: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中每日劳动时间较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实践中拖欠工资现象较普遍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亮点九: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钱女士应聘一家商场做营业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商场要求她交800元的履行合同保证金。当钱女士因种种原因辞职后,商场拒绝归还保证金。               
    分析:收取押金,扣压身份证件等一直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但现实中这种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试大                 
    提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按此规定处罚。                 
    亮点十:拖欠工资可能加付等额赔偿金                 
    李先生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已经两年了,虽然合同中约定每个月15日为发薪日,可公司总是不按时发工资,有的时候甚至拖欠几个月后才发,有一次,劳动监察部门来查处限期支付后,公司还左拖右拖不肯付。李先生想知道,公司再这样,他能不能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分析:李先生可以这样要求,如果到明年公司还恶意拖欠工资,还可能被责令按照拖欠额向李先生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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