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备考资料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出版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上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编写,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