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解答】
正确(0.5分);
理由:
(1)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1分);
(2)甲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1分)。
要正确解答这个问题必须清楚该工程背景中的合同关系。
从上面的合同关系看,对乙施工单位来说,甲施工单位属于是发包人的人员(甲、乙施工单位和发包人是合同关系,而乙施工单位和甲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因此由于甲施工单位的原因给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可以获得索赔。
【复习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虽然不是单独的一门考试科目,但是在考试过程中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部分知识在复习的时候关键在于相关法规的规定和监理实务工作的流程。
【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 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 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 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 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答】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0.5分)
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1分)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 议不妥。(0.5分)
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分)
《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不仅对施工项目招标适用,对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适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的做法不妥。
【问题】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解答】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0.5分)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0.5分)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1分)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由于A施工单位经监理单 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所以不得以外地企业为理由否决其投标资格。
【问题】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解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0.5分)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分)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分)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1分)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所以,评标委员会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从题目背景看,专家3人,总数5人,比例为3/5<2/3,所以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也不符合要求。
【问题】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解答】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1分)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1分) 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1分)。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1分)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1分)
这个问题涉及到标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偏差以及偏差的处理。要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来回答。
第25条: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所以,F的投标无效。
第21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从这一条看,B单位的投标无效。
第1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从这一点来看,D单位的投标有效。
第26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显然,H单位的标书属于这种情况,因此H单位的标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