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解答】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1分)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0.5分)
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0.5分),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0.5分),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0.5分)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0.5分)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0.5分),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0.5分),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0.5分),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0.5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是雷电导致的大火,所以可以判断为不可抗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39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双方分别承担的方法,可以确定G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自承担哪些费用。一般来说,如果能够记住“承包人人员伤亡及相应费用、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费用都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个题目就能正确回答了。
【复习提示】招标投标与合同是监理工程师考试必考的知识点,复习的时候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而且有些条款必须记忆才能保证答题正确。为了达到记忆准确,建议考生阅读《招标投标法释义》和《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这两本书,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答题技巧】这个题目在解答不妥之处的时候要从头到尾把案例的背景资料再阅读一遍,注意读的时候就把不妥之处用铅笔标注出来,以免遗忘。根据问题,如果问“不妥之处”、“正确做法”和“为什么”,就是有三个采分点。法律和合同是判断的依据,记不清也要写出来,特别是要把与案例背景相关的地方写出来,即使记不清法律和合同的原文也要写明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回答的时候,问到一个就要回答一个,即使依据和正确做法有的时候很相近,也要分别回答,它们是两个采分点。
【背景】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甲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通知了项目监理机构。
事件2: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本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事件4: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03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04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0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03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05年2月该工程给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问题】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解答】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接受并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1分);
理由:开工报审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1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1分),并报建设单位(1分)。
根据《建设工程信息管理》47页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申请开工时,承包单位认为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所以,题目中甲施工单位直接把《工程开工报审表》报送建设单位的作法不妥,建设单位不应接受。建设单位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的作法也不妥,因为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问题】2.指出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解答】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受理乙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1分),并签发付款凭证(1分); 理由: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1分)。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70页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因此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按照分包合同的支付程序,分包商的支付报表应报送承包商,经承包商代表审核后,将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内一并提交工程师批准。从这一点来看,分包商不应向监理机构提出支付申请,监理机构收到分包商的支付申请也不应受理,更不能批准业主直接向分包商付款,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教材112页工程分包中,明确指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保人支付。
【问题】3.在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答】不正确(0.5分),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分)。
根据《建筑法》第55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112页工程的分包中明确指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