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4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均按要求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4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商场部分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4月18日16时仍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信,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2.若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2天将投标文件送达业主。在开标时间前2小时,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1%,请问招标人如何处理此事件。
3.在招标过程中共有6家公司竞标,其中F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时间后半小时送达;G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密封。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对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为什么?
4.招标人根据什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