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A卷参考答案
一、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是错误的,因为按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3)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4)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5)招标人变更招标范围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本项目4月12日才提出此问题,投标截止日期应相应顺延;
(6)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已是重申性宣布,则不属错误;
(7)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而本案为5/8。
2.招标人应该接受这份文件,将这份文件作为原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共同构成同一份投标文件。
3.(1)对F不评定(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应予拒收。
(2)对G不评定(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未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定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定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为: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现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上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
1.步骤和理由:
(1)按工作的正常持续时间确定关键线路利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为:①-②-⑤-⑧-⑩-或A-C-G-J-M
(2)选择关键工作中增加的赶工费最小的一项工作进行第一次压缩,依表1-1可知,关键工作G的赶工费最小,压缩工作G,将工作G的持续时间缩短1天,此时要求总工期缩短了1天。
(3)再利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仍为A-C-G-J-M
(4)第二次压缩,选择关键工作中的赶工费次小的一项工作为M,压缩工作M,将工作M的持续时间缩短1天,此时要求总工期又缩短了1天。
所以,监理单位应对工作G和M各自缩短1天,既实现了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单位的赶工费最少。
2.道路延长到600m时,工作H和L的持续时间是
工作H8〖〗400×600=12(天)
工作L2〖〗400×600=3(天)
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无影响。
理由:用标号法确定道路延长到600m时的计算工期和关键线路可知,关键线路仍然是A-C-G-J-M,所以不影响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情况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的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④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⑤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⑥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⑦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4.因拖延时间的工作中只有J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因压缩其工期1天需支出赶工费2万元,小5.6万元。
所以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