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1)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承担责任划分:
事件一: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理由:是因建设单位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0天,费用3000元。
二:工期延误3天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20人窝工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理由:因大风大雨,按合同约定属不可抗力。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工期3天。
事件三: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所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理由:冲坏的永久道路是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的大雨)引起的道路损坏,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责任。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天。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为30元×30元/工日=900元
事件四: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费用。
理由:该事件的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五: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单位承担费用增加的责任。
理由:外部供电故障属于第三方责任,不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2天。
事件六: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的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理由:施工图纸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停工待图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3天。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费用为:60×30×60%+1000×9×60%=648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工程师签发的最底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2)第二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1.2×0.95=32.832(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3.028+32.832=55.86(万元)。
(3)第三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1.2×0.95=31.008(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31.008-9.26=21.748(万元)。
因本月应付款金额小于25万元,故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四个月,A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2300m3超出400m3,已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位应进行调整。则:
超过估算工程量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10%)=170(m3);
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A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180+170×162=10.494(万元);
B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m3,比原估价工程量3200m3减少200m3,不超过估算工程量,其单价不予进行调整。
B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A、B两项工程量价款合计为:10.494+9.6=20.09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094×1.2×0.95=22.907(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748+22.907-18.52×50%=35.395(万元)。
六、
1.对索赔要求的判定:
(1)业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A工作是关键工作,业主应给甲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费用。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因为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对乙公司不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业主不对乙公司补偿。
(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2.工期和费用补偿的计算:
(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为: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补偿工期7天;
事件4:因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补偿5天。
工期补偿合计12天。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4.2(万元)
事件2:5.0(万元)
事件4: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1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乙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7天。
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补偿:7×6000=4.2(万元)
事件4罚款: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4.2-3.0=1.2(万元)
3.工程价款的计算:
桩购置费为:800×950=76(万元)
桩基础工程合同价款:800×9×180=129.6(万元)
甲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价款为:129.6-76=5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