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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案例分析临考预测试卷 (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9日

案例二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经协商后确定合同价为260万元。正确做法:应以中标价280万元作为合同价。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后于2006年1月10日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正确做法: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即2005年12月底)订立书面合同。
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对违章进行吊装作业置之不理。
正确做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停止吊装作业。
3.(1)事件2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在风力过大的情况下安排吊式起重机驾驶员进行吊装作业。
正确做法: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2)事件3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在未经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的前提下,要求施工人员进行吊装作业。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可进行吊装作业。
4.(1)事件3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收回吊装作业暂停令。正确做法:不应该要求收回暂停令。
(2)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没有及时将吊装作业情况报告建设单位。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暂停施工指令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事件4中,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是合理的。
理由: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而与施工单位并没有合同关系,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对监理单位而言,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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