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1.建设单位指定水泥的规格、型号是合理的。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指定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此做法不正确。正确做法是:施工单位运进材料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同时附有材料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按规定要求进行送检的检验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这是监理单位的职责和职权。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水泥生产厂家供应的水泥不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运费是不合理的。因为退货是生产厂家违约引起的,厂家应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水泥的购货合同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因为责任在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