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
某工程,建设单位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共有A、B、C、D、E五家施工单位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A单位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要求A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A单位投标文件拒绝提供。B单位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才送到,C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提交了降价5%的补充材料,D单位的标书是有两家建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标。E单位按时按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
事件2:E单位中标后,经建设单位同意,选择乙施工单位作为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乙施工单位采购的特殊规格钢板,因供应商甲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乙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了检验,检验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为不影响工程进度,总监理工程师要求E施工单位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取样复检,复验结果合格后,同意该批钢板进场使用。
事件3:为满足钢结构吊装施工的需要,E单位向设备租赁公司租用了一台大型起重塔吊,委托一家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塔吊安装。安装完成后,由E、乙施工单位对该塔吊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
事件4:钢结构工程施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现乙施工单位使用的高强螺栓未经报验,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E单位得知后也要求乙施工单位立刻停工整改。乙施工单位为赶工期,边施工边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报告了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出的当天,发生了因高强螺栓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的钢梁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问题:
1.事件1中,A、B、C、D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塔吊验收中的不妥之处。
4.指出事件4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事件4中的质量事故,E单位和乙施工单位各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监理单位是否有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1.A单位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理由:根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B单位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绝接收。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C单位投标文件有效,降价材料应做为补充材料加入投标文件。
理由: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D单位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不妥。
理由: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原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3.塔吊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
理由:只有E、乙施工单位参加了验收,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未参加验收。
4.不妥之处:向乙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
理由:《工程暂停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E单位签发。
5.(1)E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E单位是总承包单位。
乙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质量事故是由于乙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或:因质量事故是由于乙施工单位不服从E单位管理造成的)。
(2)监理单位没有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或:项目监理机构已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