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某工程,建设单位计划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甲(委托人)分别与某监理单位乙(监理人)和施工单位丙(承包人)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丙与施工分包单位丁(分包商)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事先经过了项目监理确认。
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1)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维护甲方的利益;
(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人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令,才能够付诸实施;
(3)监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4)监理人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由委托人负责;
(5)监理人有审核、批准施工索赔的权利;
(6)监理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委托人有独立于监理人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7)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8)监理人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修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立刻将修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单位丁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丙、丁两施工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丙施工单位回函称:丁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现场时,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丙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因丙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丁施工单位有影响,丁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丙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事后,丁施工单位就停工的损失向丙施工单位提出补偿要求;而丙施工单位认为: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丁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然而,建设单位则反驳道: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此不承担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问题】
1.上述监理合同的条款中有无不妥之处?请一一指出,对于不妥的请改正。
2.对于上述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请一一指出有关单位不当之处。
答案:1.(1)不妥,应改为: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不妥,应改为: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委托人,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人审查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监理人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因为三大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监理规范》也规定应对三大目标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应改为:监理人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5)不妥,监理人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而无批准权,应改为:监理人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委托人。
(6)不妥,应改为: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人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拨付工程款。
(7)正确。
(8)不妥,应改为:监理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2.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因为监理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设计单位变更(仅施工监理,不包括设计监理)。正确处理:发现问题应向委托人报告,由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单位不应口头同意修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就立刻指令施工单位执行,应该由设计单位出具对应的修改文件,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等确认后交给监理单位,然后指令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施工单位丙的回函不妥,因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应为整改通知应签发给施工单位丙,因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无合同关系。
事件3:
①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因为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并且,下达暂停令的程序也不妥,应是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②施工单位丙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丁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丙施工单位承担。
③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监理工程师是在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