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某水闸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闸的启闭机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同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为了确保水闸施工质量,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在设计文件中标明了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并指定了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为了在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水闸的基础工程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时,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施工使用。监理机构在对浇筑而成的第一块闸底板检查时,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监理机构便通知施工单位该批水泥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要求水泥厂家将不合格的水泥退换,厂家认为质量没有问题,若要退货,施工单位应支付退货运费。施工单位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1.建设单位标明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指定生产厂家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投入使用,此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3.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否合理?为什么?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否合理?为什么?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费用,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案:1.建设单位指定水泥的规格、型号是合理的,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家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指定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此做法不正确。正确做法是:施工单位运进材料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同时附有材料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按规定要求进行送检的检验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这是监理单位的职责和职权。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水泥生产厂家供应水泥不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运费是不合理的。因为退货是生产厂家违约引起的。厂家应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水泥的购货合同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因为责任在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