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建设工程,发包人委托本工程监理单位协助审核相关合同。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合同时,发现合同的条款中有以下约定:
(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但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分部工程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
(2)承包人在本工程的某一分部工程上享有施工技术的专利权和设计资质,发包人委托该承包人就这一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进行设计,经工程师签认后可以使用。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设计认可后,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即告解除。
(3)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72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在施工准备阶段,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
(5)若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工程师提出书面说明后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承包双方还约定,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为甲供材料。
【问题】
1.各约定是否妥当?对于不妥当条款予以改正。
2.就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的现场接收工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3.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在现场接收后应由谁保管?保管费用由谁支付?
答案:1.题目中所给出的各条合同条款:
(1)“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说法不妥当。应当改为:“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2)“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设计认可后,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即告解除”的说法不妥当。应当改为:“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3)“应当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4日”和“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72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说法不妥当。
应当改为:“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第4条的约定妥当。
(5)“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工程师提出书面说明后可以停止施工”的说法不妥当。
应当改为:“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预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为甲供材料,故此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大型屋面板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清点的工作主要包括:
(1)外观质量检查。
(2)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
(3)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3.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在现场接收后应由承包人保管。
大型屋面板的保管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