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合同,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为9个月;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款的20%。专用条款约定,预付款自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起4个月内平均扣回。当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值超过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工程量的15%时,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结算综合单价的调整系数为0.9;当实际工程量的减少值超过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工程量的15%时,实际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的调整系数为1.1;工程质量保证金每月按进度款的5%扣留。某分项工程A,招标工程量为3000m2,投标综合单价为200元/m2;某分项工程B,招标工程量为2500m2,投标综合单价为500元/m2。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分项工程A的工程量增加500m2,相应分项工程B工程量减小500m2。
【问题】
1.若第一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万元。计算该工程预付款及第一个月应签发工程款。
2.计算该工程合同价款调整额。
答案:1.工程预付款总额:5000×2002=1000(万元);
扣回额度:1000/4=250(万元);
第一个月应签发工程款:500×(1-5%)-250-225(万元)。
2.分项工程A:3000(1+15%)=3450m2<3500m2,故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分项工程B:2500(1-15%)=2125m2>2000m2,故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即:分项工程A:(3500-3450)×200×0.9+3450×200=69.9(万元);
分项工程B:2000×500×1.1=110(万元)。
故合同调整降低额=(3500×2004-2500×500)-699000-1100000=1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