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背景: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了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立即处理。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总包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通知了项目监理机构。
事件2:基础工程施工时,甲施工单位发现场条件与施工图不符,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后,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同意变更,但同时表示无法马上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图。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交甲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3:在主体施工时,施工总包单位甲的资金出现问题,暂时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向乙施工单位的付款。于是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事件4: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14年10月1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15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为便于采光,建设单位于2015年5月要求乙施工单位将一面承重墙改为玻璃窗结构,乙施工单位于2015年8月底完工并正式投人使用。2015年10月该工程的给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承重墙被破坏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该变更的正确处理程序。
3.在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说明理由。
回答: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接受并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
理由:开工报审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的做法有以下两处不妥:
(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与设计单位联系不妥。
(2)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申请工程变更事宜后,随即要求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不妥。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甲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正确的处理程序如下:
①总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
②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
③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④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转交项目监理机构;
⑤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单。
3.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受理乙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并签发付款凭证;
理由: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4.(1)不妥之处一:未按时限备案;
理由: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
(2)不妥之处二:要求乙施工单位将一面承重墙改为玻璃窗结构;
理由:修改墙体结构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不妥之处三: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
理由:不属于保修范围,由修改承重墙造成的已验收合格管道破坏,由乙施工单位修理。
5.(1)对建设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未按时备案,擅自修改墙体结构。
(2)对监理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监理单位无过错,工程已验收合格。
(3)对甲施工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甲施工单位无过错,工程已验收完成,分包合同已解除。
(4)对乙施工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对涉及承重墙的改造,无设计图纸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