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某工程在施工设计图纸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施工合同签订前,业主委托了一家监理单位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和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业主(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施工合同条件,发现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条款:
(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线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7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报告。
【问题】
1.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请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应如何改正?
3.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你认为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4.不可抗力事件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回答:1.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1年之内的工程。
2.不妥之处(1):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改正: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不妥之处(2):供乙方参考使用。改正: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不妥之处(3):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改正: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不妥之处(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改正: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或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
不妥之处(5):监理工程师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
改正:监理工程师应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
3.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有:
(1)人员的素质;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
(5)技术环境、作业环境、管理环境等。
4.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问,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