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6252.21m2。其主体结构的施工由甲施工单位完成;其装饰装修工程由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至地上1层的时候,建设单位决定改变建筑物的用途,致使建筑物承受荷载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新的设计图显示,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和正在搬工的地上1层结构做法不变,从地上2层开始,墙的厚度减薄,配筋减少,也就是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工程量减小。对此,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补偿这部分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
事件2: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商的施工干扰而发布变更指令,改变了原定的施正顺序和时间安排。各家施工单位认为,这一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应当由业主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出具补 充协议;工程师认为,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没有比要与承包商协商。
【问题】
1.事件1所述的工程变更,工程师以发布变更指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出了变更。请对指示变更进行简述。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3.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有什么区别?事件2中的事件属于工程变更还是合同变更?应当以哪一方的意见为准?
答案:1.所谓指示变更,是指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妥当。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量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合同价中各种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要求补偿。
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人到合同价中。
3.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就事件2来看,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应当听从工程师方面的意见。